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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5〕2号)

文章出处:网络 人气:发表时间:2025-04-08 09:44

  我局于 2024年12月 14日、 12月16日对你单位承建的西延铁路XYZF-1标段项目工地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项目工地内东南角露天装卸石灰,装卸期间未采取密闭、喷淋等措施,防止扬尘排放,现场可见大量粉尘无组织排放。

  1.2024年12月1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4年12月16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12月1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

  4.2024年12月14日,山西昌鑫益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5.2024年12月14日,山西昌鑫益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6.2024年12月14日,山西昌鑫益贸易有限公司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负责人情况;

  7.2024年12月14日,山西昌鑫益贸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协议》,证明违法主体。

  山西昌鑫益贸易有限公司“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违反第六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应处山西昌鑫益贸易有限公司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权(2023年版)》“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7.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情形分类,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项目建设地点,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应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结合环境违法具体情节,建议对山西昌鑫益贸易有限公司“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2024年12月3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4〕3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2024〕38号),你单位于当日签收。至2025年1月13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为起到惩戒作用,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结合你单位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于 2024年12月 14日、 12月16日对你单位承建的西延铁路XYZF-1标段项目工地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项目工地内东南角露天装卸石灰,装卸期间未采取密闭、喷淋等措施,防止扬尘排放,现场可见大量粉尘无组织排放。

  1.2024年12月1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4年12月16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12月1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

  4.2024年12月14日,山西昌鑫益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5.2024年12月14日,山西昌鑫益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6.2024年12月14日,山西昌鑫益贸易有限公司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负责人情况;

  7.2024年12月14日,山西昌鑫益贸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协议》,证明违法主体。

  山西昌鑫益贸易有限公司“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违反第六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应处山西昌鑫益贸易有限公司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权(2023年版)》“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7.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情形分类,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项目建设地点,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应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结合环境违法具体情节,建议对山西昌鑫益贸易有限公司“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2024年12月3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4〕3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2024〕38号),你单位于当日签收。至2025年1月13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为起到惩戒作用,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结合你单位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J9九游会登录入口J9九游会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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